白袍診間驚奇
七十二、走不回去的吸毒人生:外勞健檢嚴苛行(第二十回)
作者:吳聰賢醫師
關鍵字:傳染病防治法、公務員服務法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、政府採購法、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、法務部廉政署、請託關說、就業服務法、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、產業外籍勞工、社福外籍勞工、家庭看護工。
上回提到,雲林濱海鄉間,罹患毒癮愛滋的大男孩,在國中階段,被校方查獲吸食和販賣安非他命,校方正躊躇不前,要私了?還是送法辦?猶豫不決間,他的老爸,有好幾甲魚塭,專門養殖石斑魚、鱺魚的暴發戶,父子情深,骨肉至親,骨肉相連,豈會坐視不管?靠自己的人脈,當然也要花錢,找來村長、鄰長、鄉民代表會主席和副主席,以及兩位縣議員,連袂奔往學校,找校方請託關說去,要求私了,務必保兒子平安無事,縱然兒子是弱智,但老牛舐犢,癩痢頭的兒子自己好,豈有不全力搭救之理?
國民中學是縣級單位,所謂某某縣立國民中學,主管機關是縣府和縣教育局,有權督導和質詢的民意機關是縣議會議員,每年有兩次定期會,定期會必有縣政總質詢,議員會把縣長、教育局長罵到狗血淋頭,甚至罵三字經,不乏少見,但跟鄉民代表會何關?八竿子打不著嘛,完全了無關係,質詢、放砲、幹譙,都沒用,無處可發,有如狗吠火車;至於村長和鄰長,那是最底層的公務員,也是最基層的民意代表,見到縣級單位,豈容有他發言的餘地?只能閃一邊去。
早年,沒有國中,只有初中,民國57年,教育部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,原初級中學,一律改制為國民中學。當年,初中部,我唸彰化縣立初級中學;高中部,才考上省立彰化高級中學,求學路上,對那些初中部和高中部,都唸省立的資優同學,總覺得矮人一等,感覺自己差人一截。自從民國56學年度起,教育部開始推動新政策,國民中學由縣市政府主辦,高級中學由省政府主辦,此後,學子少了一層升學壓力,也少了一份心結。
老爸為何多此一舉,難道錢多到花不完,乾脆如天女散花,直接用撒的?要找上這些管不著縣級單位的民意代表?兩點理由,第一點理由,攀關係,透過村長、鄰長,攀上鄉民代表;再透過鄉民代表,攀上議員。不透過逐層引薦,即使提著現金,難保不吃上閉門羹。第二點理由,人多勢眾,俗諺「大乳房嚇死嬰」,談判靠氣勢,人多的一方,縱然不發聲,那種凜然壯闊的氛圍,必定自然呈現;若發聲的話,七嘴八舌可壓制對方,否則眾多口水,也可把對方淹死。
議員等一行人,找上校長,關起校長室,閉門協商,這就是請託關說。我當了二十年公務員,碰上民意代表請託關說案,多還是不多?大大小小,分分毫毫,不好意思說多如牛毛,卻也不少,只能戰戰兢兢以對,小心為要,避免身陷險境,違法或瀆職。「身在公門好修行」,欲服務民眾,提高服務品質,但拿捏分寸上,可不容易,灰色地區、隱晦地帶,甚至陷阱,何其多?不慎碰上,想全身而退也難。
眾多關說案中,極少是議員親自打來電話,常是議員服務處的人員打來,「吳科長您好,我是某議員服務處某主任…。」有的會說服務處某先生或小姐。我對這些人是陌生的,沒往來,沒交際,是真是假,很難分辨,但仍以真的來面對,很客氣地打招呼和回應。有的會親自到我的辦公室來,拿出名片,甚至穿服務處的背心,這些大抵是真的,不是唬弄的,我會更小心應對。不過,會不會假公濟私、狐假虎威,還是拿雞毛當令牌,假議員的名義,幹自己的私事?我不去求證,也不與理會,懶得去理會,完全公事公辦,依法辦事,不給自己惹麻煩。
為了保護自己,避免陷入請託關說風暴,我不敢獨斷獨行,必定層報衛生局長官,讓長官知道此事,好幫我背書,我沒瀆職或犯法,也請示長官,是否有特別交代事項。此層報長官是必須的,不僅保護自己,也算在輸誠,維護長官個人,讓長官先有心理準備,知所應對,因後續,議員還會挑上長官,王對王,帥對帥,雙方正面對鋒。原則上,安全起見,我似乎應向政風室辦理報備登錄,但情況未明之際,長官又沒指示,還是三緘其口,少惹為妙,免得自討苦吃,「幹你娘!豈有此理,我是來關心,科長竟然說我來請託和關說!」
議員為何不親自打電話來?有四點理由,第一點理由,上駟對上駟,下駟對下駟。在議場上,議員質詢的對象是縣長和局處首長,科長還不夠資格站在被質詢台上,科長還不夠資格跟他針鋒相對,所以,指派服務處人員對上科長,是理所當然。第二點理由,議員是政治人物,有如病患是醫師的衣食父母,轄區選民等同他的衣食父母,選民就是選票,沒選上,什麼都不是,所以,拜訪選民、服務選民,是首要工作,轄區橫跨三個鄉鎮,例如彰化第一選區,就包括和美、伸港和線西,工作忙碌可想而知,大大小小很多事情,尤其跟選民服務有關的,必須靠服務處人員,來協助和打理。
第三點理由,服務處人員有如探風球,可以說是駕前先鋒、馬前卒、報馬仔、刺候、偵探,先來電話刺探偵查,探虛實,明風向,了軍情,先從科長口中,了解梗概,可能牽涉到哪些法條?處理流程繁複程度?是否牽涉中央和地方?是否跨局處或跨科室?有如鬼谷子或孫子兵法,知己知彼,先想好對策或說詞,再來正式面對衛生局。第四點理由,保護主帥,不讓主帥衝鋒陷陣,也就是將議員放在後頭,視時機,看風向,前可進,退可守,若遇上請託關說等司法糾紛,議員可以全身而退,將責任推給服務處人員,說是服務處人員自作主張,與本人無涉,讓服務處人員去承擔法律糾紛。
好理家在,我是疾管科科長,管理傳染病防治業務的,較狹隘,也較專業,沒有什麼可關說的。曾有議員打我的手機,來電話關心,我慌亂之下,難以顧慮個案隱私,回答他:「是肺結核病患,長期不配合,拒絕就醫,拒絕服藥,依據傳染病防治法,我把他強制送醫,讓他住進負壓隔離病房,以接受完整治療。」議員聽後,不發一語,知道沒啥可關說的,「嗯」了一聲,掛斷電話。講完電話後,我不禁擔著心,忐忑不安,「我是否洩漏個案隱私?」
不過,衛生局的食品衛生科、藥政科和醫政科,跟一般民眾較為息息相關,例如假藥、偽藥、健康食品、誇大療效、不實廣告、密醫等,特別是食品衛生科的,包括食安問題、防腐劑、化學添加物、地溝油、毒澱粉等等,裁罰案件越多的,議員關心的也越多。如果,你一時糊塗,口快,口不遮攔,說議員來關說嗎?保證被幹譙到爆,當場翻臉,罵到狗血淋頭,「幹你娘!你做啥曉科長,科長囂張啥曉,幹你娘!你不曾被教訓過?我是來關心,不是來請託,也不是來關說,你懂不懂?幹你娘!」
「關說」是法律用語,牽涉法律責任,可能移送法辦;若是「關心」,則是一般用語,不牽涉法律責任,也就是說好玩的,耍嘴皮子罷了。我國對於請託關說,從未訂定專法,僅分散在「公務員服務法」、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」、「政府採購法」等法規裡頭,請託關說之定義如下:「所稱關說請託,指其內容涉及相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,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,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。」請託關說違反公平正義,顛倒是非,黑的變白的,白的變黑的。
當公務員最怕的,也是極高風險的,就是上級長官和民意代表的請託關說,屈服於壓力下接受了,還是不顧情面嚴加拒絕?兩頭難啊,兩邊都死得很難看!怕公務員把持不住,犯了瀆職罪,所以法務部廉政署擬定了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」,訂出了相關機制,例如衛生局,在政風室就設有登錄報備機制,讓機關來分擔責任,以求自保。我身為二級主管,豈能知法犯法?要我當主事者,自己介入請託關說,我膽子小,我寧願跳樓輕生,也不敢幹這種事。
曾有醫界和藥界前輩,在家鄉開設診所和藥局,因管制藥品管理不善,如藥品品名登錄不符、藥品批號錯誤、藥品結存不合、藥品登錄不實等,被中央食藥署或本局藥政科查獲了,裁罰都是三萬、五萬或七萬的,他們會跑來我辦公室,向我求救:「有沒有辦法規避裁罰?」「有沒有辦法讓裁罰減半?」「有沒有辦法讓主辦人高抬貴手?」「找主辦人有用嗎?還是找科長或局長?」最後,常會提出要求,含蓄地要我,「吳科長,能請您幫忙嗎?」
談起請託和關說,在這個節骨眼上,請我幫忙,簡直是開玩笑,我嚇死了,不要說非親非故,即使是我親兄弟姐妹,我也不敢介入,我唯一能幫忙的,就是帶著他們上二樓,進入藥政科辦公室,介紹業務主辦人後,接著,我二話不說,片刻不停留,喝口茶、坐上椅子都不敢,留下來聽雙方說詞,以了解狀況,更加不敢,我即刻調頭離去,打死也不敢去招惹「請託關說」的大帽子。
我疾管科所管業務中,較可能被議員關心或關說的,應是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核備案。外籍勞工入境台灣,怕同時把肺結核、梅毒、漢生病、阿米巴痢疾和腸道寄生蟲等法定傳染病,也一起帶進台灣,所以,依據勞動部「就業服務法」下,衛福部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」規定,入境台灣三日內,必須接受國內指定醫院的健檢,以封殺傳染病入侵之可能。
每當外勞在桃園機場,一旦下飛機,本國的外勞仲介公司,馬上用45人座的大型遊覽車,在高速公路上,一夜未瞑,連夜狂奔,把整車外勞,送到各縣市外勞健檢指定醫院,接受健檢,然後分送工廠、工地或雇主家,走入台灣各階層。秀傳醫院是指定醫院之一,其健檢部門,緊鄰延平公園,好幾年來,一大清早,不時有遊覽車過來,遊覽車停在公園旁,外勞不是坐在遊覽車內,就是三三兩兩,來到公園內,坐在涼椅或花台邊上。幾年前,外勞以泰國籍為多,近來,則以印尼籍為多,因女生整顆頭,都包著五顏六色,但屬淡色系的頭巾。
入境三日內的健檢,與衛生局無關,健檢報告書不須向衛生局核備,至於向何機關核備?我不清楚,勞動部或衛福部?應該是衛福部吧?因健檢報告書有其專業性,勞動部專業應有所不逮。不必向衛生局核備,我完全管不著,也慶幸管不著,否則業務量劇增,一位外勞主辦人、三位外勞承辦人,她們都要忙翻了,而我呢?則外勞公文決行之蓋章,會蓋到手指長繭呢。除了入境三日內健檢,往後工作滿六個月、十八個月、三十個月,也都要定期接受健檢。
往後的外勞健檢,也都要核備,且向衛生局核備。彰化縣一年有多少外勞?以民國106年為例,總共有5萬3326人,包括產業外勞4萬1543人、社福外勞1萬1783人,前者包含製造業、營造業和農林漁牧業,後者包含看護工和家庭幫傭。看護工中,又以家庭看護工最多,佔了1萬0694人。
外勞健檢結果,向衛生局申請核備時,衛生局必須正式公文回函,告知雇主:健檢合格,准予備查;健檢不合格,遣送回國;逾期健檢,移送勞工處裁罰。5萬3226名外勞,一年就有5萬3326件公文,公務員法定上班日,若以250天計算,平均一天有213件公文,但公文發送,也有大小月和大小日,常常一天內有上千件公文要送出,我就要蓋上千個職章,難怪手會酸,難怪手指頭長繭。這上千件公文,僅只外勞的核備公文,還不包括其他業務的公文。
今年8月,有名嘴抹黑,爆料高雄市長韓國瑜不批公文,韓駁斥,稱自己每天至少批十件公文。結果,引來行政院長蘇貞昌嗆聲,以「我批的公文堆起來比人還高」,來諷刺韓市長。韓市長不服輸,在臉書上,直播堆出跟身高一樣高的公文,似乎要跟蘇揆PK到底。拜託!蘇揆和韓市長,在PK誰批的公文件數多,真笑死人了!想當年,連續十幾年,我每天批公文上千件,相較之下,他們兩人算啥東西?
依據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」,外勞健檢的時間,各有前三十日、後三十日的緩衝時間,舉例說明如下:依聘僱許可日推算,108年1月1日是健檢日,前三十日,就是107年12月2日;後三十日,就是108年1月31日,所以,從107年12月2日至108年1月31日,至指定醫院健檢,都算符合規定。若107年12月2日以前,提早健檢,無效,須再花1500元,重新再次健檢,我就曾碰過此類案子。若108年1月31日以後健檢,即使慢了一天,仍算逾期,必須裁罰五萬元。
以我辦理外勞業務多年的經驗,寧願前三十日就健檢,千萬不要後三十日健檢,為何?有三點理由。第一點理由,醫院健檢報告不是當天就可拿到,常耗時七天至十天,若醫院作業稍微延遲,會影響健檢的核備,造成公文作業上的困擾。第二點理由,若健檢發現,有些小毛病不合格,大抵是非法定傳染病的腸道寄生蟲,此時,可以有足夠的時間,拿健保卡就醫,完成治療後,重新花1500元,再次健檢一次,就能一切順利平安了。
第三點理由,早日完成健檢,免得夜長夢多,不慎情況下,造成逾期了,動輒得咎,裁罰就是五萬元,完全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。一般產業外勞,單一家公司,外勞人數就眾多,多者數百名,有專門員工或仲介管理,不會發生健檢逾期之烏龍;但社福外勞,尤其是家庭看護工,一個家庭,僅雇用一名外勞,稍微不注意,家屬工作繁忙,常會遺忘外勞須健檢。
我遇過不少如下的案例,常是中風,癱瘓在床的阿公或阿嬤,這個月在高雄大兒子家照顧;下個月,則千里迢迢,轉送台中二兒子家照顧;下下個月,再次搭車,在高速公路奔跑,轉換桃園三兒子家照顧,這種南北中奔波,輪流照顧父母的方式,沒專人管理,最容易發生健檢逾期案子,逾期一星期的,甚至逾期一個月的。彰化一年家庭看護工,有1萬0694名,保證一年至少有三、四件案例。
五萬元數目不小,雇主捨不得被裁罰,只好找來議員來關心和關說了。遇到議員來關說,我沒有天大的膽子,膽敢獨斷獨行,我必然呈報長官裁示。當然,得到的裁示,必然是「公事公辦」、「依法究辦」。長官為何如此裁示,我個人猜測,可能有四點理由。第一點理由,有一就有二,有二必有三,同意議員這次關說,絕不會是下不為例,保證還有下一次、下下一次。這次能同意,為何下次不能同意,很難自圓其說,肯定雙方要鬧翻。往後要得罪,早晚要得罪,不如現在就得罪。
第二點理由,紙包不住火,雞蛋再密也有縫,好事不出門,惡事傳千里,關說案很快傳出去,還傳千萬里,每位議員都知道了,那位議員關說能成功,這位議員關說不能成功,議會議員不是兩、三位,而是五十幾位,這種差別待遇,豈非大小眼?豈非看人欺侮?面子被踐踏,孰能忍,孰不能忍?肯定鬧翻天,不歡而散。君子報仇三年不晚,就等下個定期會,縣政總質詢時,保證翻舊帳,幹譙到爆,連祖宗三代都幹譙進去。
第三點理由,同意議員關說,自己瀆職了,違法了,等同被議員綁架了,以小人之心,度君子之腹,難免議員以此為要脅,往後的日子可難過了,三不五時,要求此類案子比照過關,甚至其他案子,不分青紅皂白,不分輕重,也要求如此過關,簡直要逼人跳樓了。縱然議員沒有那麼惡劣,但自己原本應該守法從公,維護公務員清高形象之尊嚴,在議員眼中,成了無啥路用的垃圾。上述所描述的各類議員和民意代表,僅佔極少數,百分之一不到的害群之馬,其餘百分之九十九,可是公平正義使者,謹守為民口舌、監督政府之職責呢,讓人尊敬和欽佩。
第四點理由,健檢時間逾期,衛生局拒絕予以備查,卻不是衛生局開鍘裁罰,而是以正式公文,移送縣府勞工處開單裁罰,衛生局不用擔心關心或關說,只要告訴議員裁罰流程,並強調一句話,不管是真的或假的,「公文已送往勞工處!」一字入公門,九牛拔不出,衛生局無法讓勞工處退回公文。接著下來,議員要抓的人頭,是勞工處主辦人、科長和處長,跟衛生局完全無關了。
其實,議員介入關說,反而適得其反,不關說不要緊,越是關說,越是往死裡推,反得不償失。我當了二十年公務員,本著「身在公門好修行」,我唯一陽奉陰違的,唯一欺上瞞下的,唯一瀆職犯科的,唯一幹下最大膽的事的,就是私下放水,我隱瞞長官和外勞主辦人,只告訴外勞承辦人,凡體檢逾期一、兩天的,我蓋章准予備查;逾期三、四天的,也蓋准予備查;至於逾期五、六天的,我可是天人交戰,要不要蓋章准予備查?大抵我內心會軟化。若是逾期一星期的,甚至一個月的,我就愛莫能助,只能移送勞工處裁罰了。
我為何要獨斷獨行?我為何要冒瀆職犯科風險?為何要隱瞞長官?有三點理由。第一點理由,五萬元對一個弱勢家庭來說,裁罰何其重?我不知聘僱家庭看護工的家庭,是否萬貫家財,還是艱困拮据,但我心中認定他們是弱勢的。將心比心,我婦人之仁,於心不忍,只好自己冒風險,跳出來搭救了。我沒有接受半絲賄賂或好處,法律上,不至於被判刑;良心上,我是心安理得的。
第二點理由,考慮長官的立場,有些事能說不能做,有些事能做不能說,此類健檢逾期案子,就是能做不能說,凡事見光死。如果,我告訴長官,請准許逾期一週內的免移送,豈非在為難長官?答應或不答應,都是兩難,不就是我在綁架長官嗎?我的好意,反成了惡意,豈非成了長官的麻煩製造者,甚至眼中釘呢。
第三點理由,這種悲天憫人,人飢己飢,人溺己溺,為弱勢家庭著想的慈悲舉動,我猜想,長官背地裡也會認同吧?縣庫不虧那五萬元,但弱勢家庭眼裡,五萬元可是比天大。我不是貪贓枉法,不是玩弄權術,也不是殺人放火,我內心估計,不僅是我的長官,其他人碰到了,也會這樣做吧?你也會這樣做嗎?(108年11月16日完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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