把酒言歡能幾回:(一六五)醫師除罪醫療法
作者:吳聰賢醫師
唐王維:「寒山轉蒼翠,秋水日潺湲。倚杖柴門外,臨風聽暮蟬。渡頭餘落日,墟里上孤煙。復值接輿醉,狂歌五柳前。」
我那位遠房親戚,輩分比我小,年齡卻比我大,大上7、8歲,我不好意思直呼其名,有點沒大沒小的,只好用日語「歐尼桑」含糊帶過,似乎是哥哥,又不是哥哥,保留了輩分的懸殊。他電話中,問明我家住址後,由女兒開車,從彰化直奔我家。公職退休後,退還公家手機,改換私人手機,手機外殼換了,但手機號碼沒換,很容易找得到我。約3年前,我岳父過世後,享年91歲,平常,只有他會打家裡室內電話,老人家走了,為了省每月80元基本費,於是去電信局辦理停機,家裡沒有室內電話了,電話被手機取代了,要找我,只能靠手機了。無事不登三寶殿,既然找上門了,他找我何事?他知道我是外科醫師,也是衛生局退休的科長,應該幫得上忙。他找我三點理由:第一點理由,詢問鋼板為何會斷裂?第二點理由,請我陪同出席第二次的醫事審議委員會議。第三點理由,求償多少較為合理?我這位歐尼桑,騎電動腳踏車自撞,摔得鼻青臉腫,也害得左肱骨骨折,進開刀房動手術,採用鋼板和鋼釘固定。開刀後第6天出院,開刀後第9天,傷口縫線尚未拆,卻在自家浴室跌倒了,跌得似乎不輕,不是左肱骨再次骨折,卻是鋼板從中斷成兩截,原來的骨折處,又再次成了骨折,X光片慘不忍睹。
鋼板為何會斷裂?真的難以想像!彰基時代,我遇過幾位螺絲鋼釘斷裂的,都在開刀幾個月後發生,大抵是患者使力或活動不正確造成的。鋼釘從骨折處兩端固定,多是成對打鋼釘的,最少4根鋼釘,多者6根、8根,很少超過10根的。原則上,鋼板比螺絲鋼釘厚又紮實,鋼板應比鋼釘不易斷裂,先斷的應是鋼釘,沒想到在我歐尼桑身上,斷的是鋼板,6根鋼釘反而完好無損,真莫名其妙!難道鋼板品質不好嗎?偷天換日,贗品代替真品,濫竽充數嗎?不可能,醫師沒有這個膽子,醫德缺損,東窗事發,會被吊銷醫師執照的!鋼板和鋼釘均屬醫療器材,必然經過食藥署查驗登記的,沒有通過查驗登記,醫師不敢用在病人身上。第一次醫事審議委員會議,我那位歐尼桑也如此懷疑,但醫師提出證據反駁,雖非需自費的鈦合金互鎖式鋼板,卻也是健保有給付,但高一等級的傳統性鋼板,如假包換,有取得食藥署查驗登記的,並非雜牌贗品。我那位歐尼桑,雖然心裡很不甘心,嘴巴卻被堵死了,只能心虛地,不可理喻地爭辯著:「我沒有在浴室摔跤,僅是稍微滑了一下,左手臂輕輕碰到牆壁而已,竟然鋼板斷了,明顯地,不是鋼板品質有問題,就是有瑕疵!」
不管是真的高等級貨,還是畫虎爛的高等級貨,這是另一層面話題,似是而非,總歸是器材廠商的話術,也是醫師的話術,難以釐清,何況,醫院又不會公開器材的採購價,既然領有食藥署查驗登記證,就是合格的醫療器材,國家掛保證的,行諸四海,皆無可挑剔,不能置疑的,我那位歐尼桑無知,用鋼板材質不良來說事,等同來搗亂的,反自討沒趣,讓人瞧不起。若要強加科學驗證,怎麼驗證?如何驗證?哪個機構驗證?中研院、國科會或工業研究院?你以為法官會那麼無聊,吃飽撐著沒事幹?肯定推得一乾二淨,還啐了一口痰,「啥科學驗證?食藥署的查驗登記就是驗證!」有查驗登記的不鏽鋼板,怎會輕易折斷?可見我那位歐尼桑說謊,他應該在浴室內嚴重摔倒,四腳朝天,才會導致鋼板折斷;不然就是,天時、地利、人和等因素,剛好某個扭轉角度,單位面積所承受的作用力,所謂的應力,大於鋼板所能承受的壓力,以致引發鋼板應聲折斷。如此分析下來,骨科醫師有疏忽、過失或失誤嗎?沒有!責任都在我那位歐尼桑身上!想告官?法院你家開的?門都沒,一定白忙一場。
第一次醫事審議委員會議,調解不成,場面火爆,不歡而散,主席只好宣布,訂一個月後,再進行第二次醫事審議委員會議,若再不行,只有走法律途徑了。我那位歐尼桑拜託我,以家屬身份列席第二次醫事審議委員會議。為何調解不成?據他說,會議當天,雙方訴求不同,差距十萬八千里,沒有共識,無法繼續溝通,某委員建議:將心比心,以和為貴,和氣生財,兩造各退讓一步,由醫院退還1萬5千元,當作病患慰問金,雙方好達成和解。為何是1萬5千元?第一次動手術,鋼板和鋼釘器材費,自費6萬餘元;第二次動手術,院方自動優惠,僅自費3萬元,3萬元除以2,所以是1萬5千元。1萬5千元離心中的訴求,差太遠了,我那位歐尼桑當然不接受。至於醫師呢?更加不接受!他可氣噴噴地說:「豈有此理!完全沒有道理,已經半價優待了,我幹嘛還給慰問金?我完全沒有錯,錯在病人,要告就去告,老子有理,老子沒在怕!」骨科醫師發飆嗆聲,氣勢凌人。我會兩肋插刀,赴湯蹈火,答應他列席醫事審議委員會議嗎?絕不可能!因毫無意義啦!
我那位歐尼桑,為何拜託我出席第二次醫事審議委員會議?目的明顯,膝蓋想也知,孺子等眾人也皆知,無非想借重我的外科醫師身份和前衛生局科長身份,討點便宜,多要脅損害賠償金罷了。用我外科醫師身份,來反嗆對方骨科醫師,「不僅你那邊懂醫學,我這邊也懂醫學,口口聲聲,醫學來,醫學去,誰怕誰?老子不是省油的燈,別想來糊弄老子!」用我前衛生局科長身份,拉關係,討好醫事審議委員們,自家人,不計較,多關照,好辦事,「我親戚是前衛生局科長,剛退休不久,委員們都是衛生局聘請來的,都是兄弟姐妹,看在前科長面子上,請多幫幫忙,總要站在我立場,替我多講話吧!」唉!這種想法是錯的!第一點,關於醫學,我內心明白,急救責任醫院的骨科醫師,不是醫學中心,就是大型區域醫院,嚴格訓練出身的大牌醫師,學有專精,經驗老道,學經歷豐富,絕不會是濫竽充數的!尤其,骨科是次專科醫師,我僅是一般外科專科醫師,對方是外科進階專科醫師,我卻是外科初階專科醫師,層級有別,對方高我一等,我簡直要慘輸了!加上,我人生20年精華歲月,投身公共衛生,遠離臨床醫學,醫學被我荒蕪了,我哪來專業去談醫學?相形之下,黯然失色,我必然要甘拜下風啦!我出席醫事審議委員會議,等同去當對方的墊背,甚至踏腳石,讓對方依序踩著走。
第二點,前科長身份,科長都很低微了,何況是前科長,簡直笑話一樁,甭提了,簡直自作賤!在醫事審議委員們眼中,我算哪根蔥?我極盡巴結地,一邊打拱作揖,一邊低頭哈腰,直呼「請多關照」,換來的僅是漠然,以及滿臉狐疑,哪來的一欉檳榔樹?同樣是「長」字輩,但等級有別,中央機關有科長,例如衛福部科長、疾管署科長、疾管署管制中心科長等;地方機關也有科長,例如縣政府局處科長、衛生局科長、動物防疫所科長等,衛生所沒有科長,但層級各不同,衛生局科長就卑微了,幾乎接近最後等級的「長」字輩了。清朝官職表,未入流者不算,共分18職等:正一品、從一品;正二品、從二品;正三品、從三品,依次類推,以至正九品、從九品,最高級者為正一品官,最低級者為從九品官,為簡化起見,直稱九品官了,屬最卑微的職位,以致有「九品芝麻官」的稱謂,周星馳的電影「九品芝麻官」,就很有趣,衛生局科長應屬於九品芝麻官吧?這種官銜,加上是已退休的身份,醫事審議委員們會看待嗎?雖不至於自討其辱,卻也自討沒趣,熱臉要貼人家冷屁股了,搞不好,還要放個臭響屁,故意薰人呢!很淺顯的道理,人同此心,心同此理,包括你我,我當然要拒絕出席醫事審議委員會議囉!
我會出席醫事審議委員會議嗎?還用說!醫療糾紛豈是好惹的,攻防相爭,對簿公堂,爭得你死我活,晦氣滿身,且延宕經年,一次開庭,二次開庭,反復開庭,不斷開庭,勞民傷財,難以解決,明知山有虎,我偏往虎山行,不就是自找麻煩嗎?我再如何傻瓜笨蛋,當然一口拒絕!無事不登三寶殿,人都進門懇求了,唉聲嘆氣地,幾乎要磕頭下跪了,我為何拒人千里之外,無思考疑慮,徑直拒絕幫這個忙呢?我幹嘛上刀山、下油鍋?理由有三點,前兩點如前述,再加些補充:第一點,醫師身份,對方是骨科專科醫師,我僅是小咖的外科專科醫師,他是專精,我是皮毛,骨科手術是他的日常工作,等同他的飯碗,我僅是一知半解而已,雙方實力不對等,我不單佔不了上風,反而處於下風,我根本壓不住陣腳!加上,我本性沉默寡言,口才不便給,一個嘴巴含一個舌頭,沒有滔滔不絕的辯才,也沒有千萬人,吾往矣的氣勢,我出席審議委員會議,完全討不到一絲便宜,甚至自曝缺失,搬磚塊砸自己的腳,自曝其短,反得不償失,對我那位歐尼桑,不僅沒幫上忙,反幫了倒忙。要一塊,給五毛,對方原本願意賠償五毛,卻因我之故,連那區區五毛,也悉數收回,完全不賠了,我豈非成了元兇,罪大惡極,對不起我那位歐尼桑?
第二點,前科長身份,科長都很低微了,何況是前科長,簡直笑話一樁,甭提了,簡直自作賤!在醫事審議委員們眼中,我算哪根蔥?我極盡巴結地,一邊打拱作揖,一邊低頭哈腰,直呼「請多關照」,換來的僅是漠然,以及滿臉狐疑,哪來的一欉檳榔樹?同樣是「長」字輩,但等級有別,中央機關有科長,例如衛福部科長、疾管署科長、疾管署管制中心科長等;地方機關也有科長,例如縣政府局處科長、衛生局科長、動物防疫所科長等,衛生所沒有科長,但層級各不同,衛生局科長就卑微了,幾乎接近最後等級的「長」字輩了。清朝官職表,未入流者不算,共分18職等:正一品、從一品;正二品、從二品;正三品、從三品,依次類推,以至正九品、從九品,最高級者為正一品官,最低級者為從九品官,為簡化起見,直稱九品官了,屬最卑微的職位,以致有「九品芝麻官」的稱謂,周星馳的電影「九品芝麻官」,就很有趣,衛生局科長應屬於九品芝麻官吧?這種官銜,加上是已退休的身份,醫事審議委員們會看待嗎?雖不至於自討其辱,卻也自討沒趣,熱臉要貼人家冷屁股了,搞不好,還要放個臭響屁,故意薰人呢!很淺顯的道理,人同此心,心同此理,包括你我,我當然要拒絕出席醫事審議委員會議囉!
第三點,自身理虧。我那位歐尼桑沒有自知之明,但我不能跟著他攪和,雖然我也滿心質疑,在浴室摔倒,以硬度和脆度來說,最先折斷的,應該是老人家的骨頭,其次是不鏽鋼釘,最後才是不鏽鋼板,出乎意料的,X光片相當怵目驚心,竟然是不鏽鋼板折斷,其他兩者卻完好無損,沒半絲裂痕,難以置信,本末倒置啊!坦白說,我相當質疑鋼板的品質,簡直是烏魯木齊,胡搞瞎搞的贗品!然而,這是不負責任的話,以小人之心,度君子之腹,它是有食藥署查驗登記的,這種懷疑是無理取鬧,自己站不住腳,更是牽涉毀謗罪,要惹禍上身的。我那位歐尼桑枉生是非,把責任推在鋼板品質上,簡直胡攪蠻纏,如三歲小兒,不明事理,倒在地上,亂踢亂踹,嚎啕大哭,吵著要吃糖。鋼板品質不提,骨科醫師有其他過失嗎?似乎沒有!唯一的過錯是患者跌倒,且患者自己承認的,換句話說,百分之百的責任,都掛在患者身上,患者有何理由要求損害賠償?自身理虧,卻伸手要錢,我出席醫事審議委員會議,我的臉往哪裡擺?豈非丟臉到家!
關於求償多少較為合理?你說呢?完全不可理喻,簡直是笑話!要用哪支手伸手要錢?左手?還是右手?我那位歐尼桑,不小心漏出口風,說出心裡話,「沒有50、60萬,至少也要30、40萬」!天大的笑話!有如天方夜譚!醫師沒過失,幹嘛要賠償?不要說50萬元、60萬元,連50元、60元,都別夢想!縱然有過失,民國106年底,醫療法第82條已修法,所謂的「醫療除罪化」,除非醫師「故意過失」,否則醫師不負刑事責任,刑事責任都沒了,哪來的民事賠償?關於醫療法第82條,屬重大法條,話題龐大,後面再詳談。為了保留我那位歐尼桑面子,我說得很含蓄:「骨科器材有查驗登記,醫師也沒犯什麼過失,要求損害賠償,似乎有困難。我個人建議,若能拿到1萬5千元和解金,勉強可接受,也算不錯啦!」沒想到他在我面前發飆:「幹!我又不是乞丐,1萬5千元如同鼻屎大小,我為何要拿那小錢?老子寧願不要!老子不爽,必然上法院,就是要告死醫師!」我聽了很刺耳,好像在諷刺我,譏笑我目光如豆,眼界狹窄短淺,罵我是乞丐呢!
我那位遠房親戚,來我家拜訪,有求而來,氣勢竟然如此高漲,氣焰薰天,目中無人,把自己端得很高,令人厭惡,總之,話不投機三句多,我不想得罪他,只能虛應他了。不過,來者是客,厭惡放一邊,總要以禮相待,雖然滿口拒絕列席醫事審議委員會議,似乎有些傷人,我乃故意翻閱桌曆,若有其事地,裝模作樣地,委婉地告訴他:「歐尼桑!很抱歉,很對不起,當天下午,我有門診,趕不回醫院,根本無法分身,否則門診開天窗,我會被駡死!」我還故意展現誠意地告訴他,無魚蝦也好,給他點心安,讓他有點收穫:「醫事審議委員會,主辦科室是衛生局醫政科,科長是我以前疾管科同仁,都是老同事了,等同自己人,她會賣我這個面子,我請她多關照你,讓會議進行,事事順利,萬事如意。」我公職退休後,前後兩任醫政科長,都是我以前疾管科的屬下,前任科長,能言善道,聰明伶俐,精明能幹,放射師背景,取得公衛碩士學歷;後任科長,也不遑多讓,積極任事,盡忠職守,辦事俐落,護理師背景,亦取得公衛碩士學歷。眾人有目共睹,我疾管科人才濟濟,這兩位更是佼佼者,曾是我的左膀右臂,有如左右護法,讓疾管科業務推動順利。如我前述的,想升任彰化縣衛生局科長,至少要有碩士學歷,兩位科長都有,絕非泛泛之輩。此外,題外話,顏值也是很重要,這兩位前後任科長,五官端正外,俱是衛生局大美人。
我有撥電話給當下的醫政科長嗎?沒有!我僅說場面話,讓人聽了舒服而已,我在糊弄我那遠房表親。此類醫療糾紛調解案,我打電話給科長,這算是關說嗎?似乎是,又似乎不是!科長僅是主辦科的科長,不是審議委員,沒有資格發言!縱然,代替局長主持會議,擔任會議主席,也會避嫌,靜默不語,不敢任意表示意見,所以,說到底,對象錯誤,這不是關說!但是,流傳出去,科長打電話給科長,瓜田李下,以訛傳訛,不知底細情況下,傳了幾回合後,就要變成關說了!不過,我已退休了,成了老百姓,不再是公務員了,不再有關說疑慮了,但是對方科長,仍是公務員身份,尚有關說壓頂之顧忌!但可以放心的是,依據現行法律規定,我和對方科長電話中,若無金錢或利益對價關係,不管是我或對方科長,都不擔心刑法之賄賂罪,以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貪污重罪。既然不牽涉關說,僅僅是關心而已,我為何不作人情給遠房表親,打電話給對方科長?不要忘記,人去樓空,人走茶涼,誰會甩我這個退休的科長?電話肯定是白打的!若對方科長顧念舊情,最有禮貌的回應,大不了是,「好!沒問題!」說得比唱得好聽的空話。
後來,第二次醫事審議委員會調解結果為何?我沒有列席,仍然調解不成,不歡而散,我那位遠親,尚且氣勢凌人,當著眾人面,現場嗆聲,要告上法院,走法律途徑呢。我那位歐尼桑,堅持心中的底線,至少30、40萬元,對於1.5萬元的賠償金,全然不接受,打死不接受。對方骨科醫師缺席,懶得理你,由醫院另派他人出席,仍自承院方沒有過失,不要說1.5萬元,連半毛錢也不願賠償。針鋒相對,輪番奮戰,僵持甚久,始終無法結案,最後,所有出席委員悉數閉嘴了,懶得再理了,主席只能宣布:「調解失敗,會議結束。」我那位氣勢凌人,卻是井底之蛙,堅持己見,頑固不靈的歐尼桑,後來有告上法院嗎?有!結果是偷雞不著蝕把米,賠了夫人又折兵!人老了,就容易固執,這是老人家應該警惕的。如我預料的,被告沒有過失,過失全在原告,法官判定骨科醫師沒有刑事責任,也無須負責民事賠償責任。我那位歐尼桑,連一毛錢也要不到,更別說30萬、40萬或1.5萬元了,甚至還倒貼了不少錢,包括律師費、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費、開庭裁判費等等,舟車勞頓、精神壓力、時間浪費全不計,單金錢方面,總共花掉近20萬元!百分之百得不償失!
我那位歐尼桑,所花掉的20萬元,以律師費為大宗,由於他不認輸,反復以其他理由提告,第一庭輸了,用其他理由再提告;第二庭又輸了,又用其他理由再提告,以致,總共開庭了三次。每次開庭,都由律師寫狀紙提告,律師也陪著出席法庭,如此反復三次,每一庭次律師費5萬元,三個庭次總共是15萬元。我那位歐尼桑心想著,既然提訴訟了,不再客氣了,乾脆求償100萬元,結果裁判費知多少?法院的公告價錢,每萬元100元,100萬元計算下來,總共是1萬元。走法律途徑,就是上法院,法院在哪裡?是台灣彰化地方法院,它在彰化市嗎?不是!在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1號,必得女兒開車陪著去,確實是舟車勞頓。每次開庭,從狀紙文字內容進行攻防戰,雖說時間不很長,原告說不了幾句話,律師也說不了幾句話,被告方大抵也如此,最後,法官照樣說不了幾句話,很快就宣判裁示結果了,前後時間很少超過20分鐘,甚至10餘分鐘就散庭了,然而,開庭當日,原告和律師都得早到,不能遲到,須半小時前報到,加上旅程,以致出席一個庭次,可能要花上一個上午或下午,相當耗時間的。據我那位歐尼桑說,走法律途徑,花了一年多,將近兩年時間,結果是一無所有,後悔莫及,悔不當初。他受到了教訓,一審宣判後,他再也不敢上訴了,否則,花更多的錢,耗更多的時間和精力。
醫師是天之驕子,有如天王老子,眼高於頂,目中無人,天不怕,地不怕,就只有怕醫療糾紛,當走上法律途徑,沒死也半條命,甚至終生醫療業務毀於一旦。何謂「醫療除罪化」?是說醫師從事醫療行為,不用擔負刑事責任,也不用負責民事賠償責任嗎?若是這樣,醫師們豈非樂翻天,要開香檳慶賀了?有如孫悟空,更加天不怕和地不怕,連釋迦牟尼佛都不放在眼裡了!且慢!天下沒有這麼好康的事,總要一物剋一物的!雖如此說,但「醫療法」第82條的修法,似乎有這種傾向,偏向著醫師,潛移默化,往醫療除罪化移動。為何如此偏移?因醫療糾紛訟案不少,醫師嚇死了,一朝被蛇咬,終生怕草繩,嚇得屁滾尿流,全身顫抖!醫療是高風險的行業,尤其是外科系的醫師,麻醉是高風險,開刀更是高風險,不少時候,醫師為了搶救病人,須得跟死神拔河,病人存活率不到一成,甚至連百分之ㄧ的機率也沒,常是硬著頭皮,幹下去的。每次跟死神拔河失敗了,就得被家屬告,醫師幹嘛大費周章,千辛萬苦等到的,不是感謝,而是被告,醫師何苦來哉啊?管你病人死或活,老子不管了,老子也不幹了,乾脆轉院了,「病人太嚴重了,太危急了,本院醫療設備不足,人手不足,只能把病人轉往大醫院了!」
腦腫瘤、肺腫瘤、肝腫瘤、大腸腫瘤、攝護腺腫瘤,各類大小腫瘤,外科醫師不幹了,不動刀了,直接轉往內科系,進行放射治療、質子放射治療、化學治療或標靶治療等,治療成效如何?結果是聽天由命了。搞到後來,外科系醫師逐漸凋零了,沒有人願意擔任外科系醫師了,結果呢?腦中風顱內出血、車禍股骨骨折、高處墜落脾臟內出血、十二指腸潰瘍穿孔、急性化膿性膽囊炎,找不到外科醫師可以開刀;子宮外孕出血、卵巢囊腫破裂腹痛、胎盤早期剝離出血、胎位不正剖腹產,找不到婦產科醫師可以開刀;視網膜剝離出血、白內障手術、青光眼手術,也是找不到眼科醫師可以動手術,甚至,連最基本的急性闌尾炎、鼠蹊部疝氣、皮脂囊腫切除、脂肪瘤切除、皮膚膿瘍切開引流等,都沒有醫師可動手術了,你說說看,台灣醫療豈能不崩盤?更甚者,具較高風險的四大科醫師,包括外科、內科、小兒科、婦產科,都要四大皆空了!為此之故,只好修法,保護醫師了,以減少醫師被折騰、夭折。
民國106年12月29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「醫療法」第82條修正草案,提高醫師刑事、民事訴訟門檻,被外界視為「醫療除罪化」或「醫師除罪化」修法,以致,當天有10幾個民間團體和學者,到立法院門前舉牌抗議,抗議往後醫師們的醫療行為,將更加肆無忌憚,為所欲為,侵害了患者的醫療權益,欲告倒醫師的困難度,明顯地抬高了。此第82條修正案,於隔年1月24日,總統號令修正公布實施。關於修法前,舊的82條文為何?全文如下:「醫療業務之施行,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。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,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,以故意或過失為限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醫療上,「故意」損害病人,罪大惡極,天地難容,簡直是惡魔化身,行謀財害命之實,不單要負損害賠償責任,轄內縣市醫事審議委員會,還得開會決議,取消其本人醫師執業資格呢。至於「過失」損害病人呢?何謂過失?沒有明確定義。醫療是高風險行為,難保不會沒有過失,最簡單的打錯針、給錯藥,就太稀鬆平常了,甚至,右眼白內障,開到左眼去;要拔左下大臼齒齲齒,卻拔到右下大臼齒好牙,左右顛倒,還真的遇過呢!台灣俗話說的「仙人打鼓有時錯」,神仙打鼓節奏,都可能打錯了,何況是人間的老百姓呢!多大才算過失?多小不算過失?也沒有明確的規定!病家告得天翻地覆,醫師則被告得身心俱疲,不關門大吉都難,怎麼辦?只好修法了!
醫療法第82條如何修法?其實,不算修法,因82條舊條文,幾乎一字不改,悉數保留下來,僅新增了3項內容,此3項內容臚列如下:「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,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,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「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,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,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,負刑事責任。」「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,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、醫療水準、醫療設施、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。」這3項內容,你看得懂嗎?第3項在補充說明前2項,單前2項,你看得懂嗎?你看得懂才奇怪!因為,我自己當醫師,我也看不懂!故意損害病人不提,天理難容,原本就要負損害賠償,至於過失呢?何謂過失?反而越解釋越迷糊,更加讓人一個頭兩個大,完全懵了!條文所謂的過失,包括兩個條件:1.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。2.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。我內心很幹譙,這裡有非常大的模糊空間,我忍不住要提問:何謂必要之注意義務?何謂不必要之注意義務?何謂合理臨床專業裁量?何謂不合理臨床專業裁量?莫名其妙,簡直天方夜譚,法條完全沒下定義解釋啊!醫師無所適從,病家也不知所從!或許,法律精神,越大的模糊空間,就留給法官越大的裁量空間,是嗎?
表面上,醫療法第82條已修了,但事實上,似乎沒修,仍然回歸原點,跟修法前一樣,依然是法官自由心證,由法官自我裁量,給了法官很大空間。但是,其修法精神,明顯地往醫師無罪化偏移,這是普世共識,無可厚非,另外,證之實際的法律判案,確實就是這個走向,病患獲得理賠的機率,難之又難。條文看不懂,你可能比我更好奇修法的傾向,我就舉實際的訴訟案例,跟你細說分明了,除了前面我那位歐尼桑骨折案例,沒獲得半毛錢理賠外,我再舉兩個案例跟你分享,都是接受大腸鏡檢查,一個死亡,一個存活,在法官的裁決下,兩個案例,都沒獲得一毛錢理賠,家屬和患者欲哭無淚,悲戚哀嘆,只能大聲喊冤和無奈。第一個案例,死亡案例,案發於3、4年前,醫療法第82條已修法,男,57歲,在彰化縣某衛生所通知邀約下,參與社區整合式萬人健康篩檢,包括大便潛血反應檢查,檢查報告出來,潛血屬陽性反應,衛生所盡責通知,須前往醫療院所接受大腸鏡檢查。因工作忙碌,加上沒有任何不適症狀,拖延了2、3個月後,在衛生所再次電話催促下,才前往某醫院接受大腸鏡檢查。衛福部國健署為了國民健康,已實施多年的大腸癌篩檢,採用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,篩檢對象為50歲以上至未滿75歲者,每2年補助1次免費篩檢,在健保醫療院所,此項糞便潛血檢查,健保卡就醫序號IC85,每案補助200元,病患不用花錢,由健保署公務預算支付,不在健保總額裡面。在我個人門診,有些患者同意我的建議,接受了此項糞便潛血檢查,有些患者,甚至主動要求此項檢查呢。待續。(112年8月28日完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