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易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
八十八、居家照護
作者:吳聰賢醫師
「居家照護」在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之初,即納入保險給付範圍,「護理之家」則遲至民國85年11月5日才比照「居家照護」納入給付範圍。「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作業要點」對申請居家照護特約機構的資格、申請文件、收案條件、收案程序、照護期限、訪視次數、照護項目、費用的申請及審查作業等均有規範。
一、居家照護健保給付申請資格
申請居家照護特約機構的資格,以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,設有居家照護服務業務項目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為限。
二、收案條件
- 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護能力,即清醒時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時間,其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。
- 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。
- 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護措施者。
三、照護期限
收案以四個月唯一期,若病情需要繼續照護,應經醫師診斷,填具居家照護申請書,以呈報中央健保局核備;申請延長居家照護個案,每次以延長四個月為限。
四、訪視次數
- 護理人員居家照護訪視,每月以二次為限,病人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,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劃並詳述理由。
- 醫師居家訪視以每二個月一次為限,若病人病情需要訪視次數多於規定之次數時,申報費用時需檢附訪視紀錄並詳述理由。
五、照護項目
- 訪視、診察。
- 治療材料之給予。
- 一般治療處置。
- 特殊照護:呼吸、消化道及泌尿道各項導管的造口護理。
- 代採檢體送檢。
- 有關病人指導及服務事宜。
六、支付方式
居家照護的支付方式,採用每次定額方式支付,即以「資源耗用群」將病人分為下列四類,分別支付700、970、1170、1370點數,山地離島地區則加一成,分別支付770、1067、1287、1507點數。資源耗用群的分類如下:
- 第一類:僅需居家照護一般照護項目者。
- 第二類: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項目任一項者。
- 第三類: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項目任二項者。
- 第四類: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項目任三項及三項以上者。
至於「居家護理特殊照護項目」有以下七項:
1. 需氣切護理。
2. 需留置導尿管護理。
3. 需鼻胃管護理。
4. 需靜脈點滴注射。
5. 需膀胱灌洗。
6. 需三、四級傷口護理。
需造口護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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