低血糖昏迷驚魂記(小說)
七十四、死道友,不死貧道的賤招
作者:吳聰賢醫師
何謂「外國人最近六個月之健康檢查核備函」?為避免外國人帶進傳染病,特別是肺結核、愛滋病等,在台灣傳播和蔓延,所以,入境前,必須在其母國接受健康檢查;入境後,也必須多次接受我國的健康檢查,檢查合格且有醫院證明的,才能入境台灣和續留台灣工作。健康檢查的醫院,不是任何阿貓阿狗等大小醫院都可以,國外的是「認可醫院」,必須經過衛生福利部認可的國外醫院,才夠資格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;國內的是「指定醫院」,也必須經過衛生福利部指定的國內醫院,才夠資格辦理健康檢查。
截至107年8月1日,全國共有75家外勞健檢指定醫院,中部地區就有台中榮總、中國附醫、台中醫院、台中慈濟、豐原醫院、光田醫院、童綜合醫院、大里仁愛醫院、彰基、秀傳、彰化醫院、埔基、台大雲林醫院等。為了搶外勞健檢大餅,各醫院競爭不斷,都紛紛成立健檢部門,招兵買馬,招聘醫師、醫檢師、護理師,連公關部門也要積極介入,以坐大此大餅,為醫院爭績效,拚業績。外勞健檢核備業務在疾病管制科,屬我管轄的業務。
外勞入境後,三個工作日內,雇主應安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,因故未能依限完成,可以再展延三個工作日補行辦理。當外勞入境工作滿六個月、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,雇主應安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,沒有按時完成健康檢查者,將會被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。健康檢查項目包括: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、漢生病檢查、梅毒血清檢查、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、身體檢查、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。由於人權考量,好幾年來,女性外勞的懷孕檢驗,還有愛滋病檢驗,都被陸續取消了。取消所引起的爭議,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,紛爭不斷。
外勞入境後,前三天的健檢報告,直接向勞動部申報,不必透過縣市衛生局核備,再轉呈勞動部備查;但是,往後的健檢報告,都必須向維生局核備,才能取得正式的健康檢查核備函。外勞健康檢查時間固定,到期日的前後30日內都可以,但少部分情況下,雇主或外勞仲介忘記了,沒有帶外勞去健檢,只要延遲半日、一日的,問題就麻煩了,依照法規,沒有補救辦法,就是要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,公家機關一般都會裁罰6萬元。
6萬元不是小數目,沒有人甘心被罰,以致雇主和外勞仲介,會用書面,提出各種理由來申述,如「老阿嬤生病住院,外籍看護工隨身照顧,沒時間健檢」、「老阿公上個月輪到二兒子照顧,外籍看護工跟著去,趕不回來健檢」等等,以避免受罰,甚至動用縣市議員來說項和關說。縣市議員在議會,有質詢權,衛生局受其節制,公務員對此類民意代表,都是敬鬼神而遠之,誰碰上誰倒楣,不買帳就等著瞧,買帳卻又違法,真的是兩頭難。我還在衛生局上班時,難免有議員為此關說,為了體恤民情,若延誤一天或兩天,我會睜一隻眼、閉一隻眼,放水讓它通過,不去裁罰6萬元。
曾有外籍看護工健檢延誤了7天,超出了我一天或兩天的底線,議員又不時來電話關說,我內心忐忑,甚為不安,怕違法被抓包,我自己要賠了「瀆職」的責任。後來,我不敢專擅,請示長官,長官的指導,有如醍醐灌頂,我茅塞頓開,「你何必給自己惹麻煩?7天可以核備,那麼8天、9天,甚至10天為何不能核備?人家會挑戰啊!逾期健檢就是逾期,依據分工作業規定,逾期健檢不是衛生局裁罰,而是函轉勞工處,由勞工處來裁罰,我們只要跟議員說清楚,只要逾期健檢,衛生局就有責任通報,至於勞工處要不要裁罰,權限在勞工處,不在衛生局。」
經此開釋後,我恍然大悟,對啊!我以前太笨了,是一個笨蛋公務員,難怪人家會當長官,我笨死了,只能當人家的小儸儸,跟著長官起舞,還要受長官的頤指氣使,話說回來,自己低能,怪不了誰。勞工處接到衛生局公文,正式的舉報函,它敢不裁罰嗎?必然會裁罰,而受災殃的,被議員點痣的,是開出處分書的勞工處,不是衛生局。衛生局避免違法,又脫了干係,「死道友,不死貧道」,太厲害了!太高竿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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