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之將至喜相迎:(一五六)增生療法涉觸法
作者:吳聰賢醫師
類固醇局部注射,也算是增生療法嗎?類固醇局部注射,哪裡痛,就注射哪裡,似乎很沒水準,有如密醫或赤腳仙,應該說注射疼痛點或疼痛反應點,這才像學有專精的醫師本分。類固醇局部注射,古早又古早就有了,應該是我當醫師以前就有了,早於民國68年,幾乎每一位臨床醫師,都如此對病患治療過,至今,有診所醫師,甚至專門以類固醇局部注射,成名於世。不過,也不一定,有些內科系醫師,就拒絕作類固醇局部注射,大抵是外科系醫師較常作,因外傷縫合時,施打局部麻醉劑,有如類固醇的局部注射,駕輕就熟,熟能生巧,對類固醇局部注射,有如桌上摸柑,輕而易舉。我是外科醫師出身,外傷見得多,矇著眼睛都能施打局部麻醉劑,至於類固醇局部注射,照樣易如反掌,小事一樁,舉凡扳機指、媽媽手、網球肘、五十肩、膝關節疼痛,我都局部施打過類固醇,但是,我都盡量避免,也盡可能拒絕,若拒絕不了,只好硬著頭皮上。我為何避免類固醇局部注射?其原因有三點,在上上回,我已提過,不再重復囉嗦,我反寧願要求病人接受靜脈注射,靜脈注射屬常規治療,具有一貫的流程,且由跟診護理師執行,不需要我親自動手,多一事不如少一事,省事又省麻煩,人老了,74、75歲老頭子了,能省事兒就省事。但是,靜脈注射之風險,並不比類固醇局部注射少!類固醇出風險或意外,都是往後的事,不會發生在當場,事過境遷了,不明就理了,病人難以追究或怪罪醫師責任,但靜脈注射不一樣,常發生在當下,或者,回家後當天或隔天,例如突發性的休克、突發性的心肌梗塞等,病患家屬不罷休,死咬著醫師,一定告上法院,無法避免的醫療糾紛,控告醫師打針打死人。回過頭來說,類固醇是增生療法嗎?不是!類固醇不是止痛藥,卻是消炎藥,它能抑制軟組織炎性反應,但增生療法卻相反,它利用高濃度葡萄糖或高濃度血小板,來刺激軟組織產生炎性反應,然後說經過增生作用,讓軟組織進行修護工作,以恢復正常功能。所以,類固醇局部注射,可以同時併用消炎止痛藥,就是要壓抑炎性反應;而增生療法,則斷然拒絕併用消炎止痛藥,它要求繼續維持炎性反應,以致實行增生療法後,反讓局部更加痛個幾天呢。
既然類固醇局部注射,不屬於增生療法,結果呢?增生療法的利器,唯有高濃度葡萄糖和高濃度血小板兩種而已,以浩瀚的醫學知識和療法來說,僅僅兩種治療利器,就成立了一個台灣增生療法醫學會,相當地之乎者也,似乎有點小題大作,賣弄醫學會的法理和尊嚴呢。然而,當我搜尋網路後,我發現自己錯了,我是井底蛙,我少見多怪,不單美國和台灣推波助瀾增生療法,世界不少國家也瘋行增生療法,甚至也成立相關醫學會,不僅如此,全球還召開「國際再生醫學大會」,不少國家,包括台灣,有很多復健科醫師、骨科醫師、麻醉科醫師參與其間。國際醫學大會,怎把「增生」變成了「再生」,因為增生療法的兩大利器,高濃度葡萄糖和高濃度血小板,已被擴大了,繼之而來的是各類細胞療法,目前的主流是自體的骨髓細胞和脂肪細胞,然而,萬變不離其宗,仍然要添加高濃度血小板,據說是為了增加間質細胞的活化,也據說治療的適應症,包括肌腱韌帶損傷,以及各類缺血缺氧的受損部位,例如缺血性骨壞死等。如此看來,台灣增生療法的版圖,會一步步擴大喔!這是好現象,還是壞現象?會不會是醫界噱頭一場?你說呢?說到缺血性骨壞死,我馬上聯想到一個疾病,在酒癮患者間相當有名,就是缺血性股骨頭壞死,治療方法就是換人工股骨頭,我在門診遇過幾個這種患者,甚至兩腿都換人工股骨頭的,否則無法走路,走路就引發劇烈髖關節疼痛,這類患者,幾乎無一例意外,全都是無法自拔的酒癮患者。如果骨髓細胞併用高濃度血小板,能治療此毛病,那簡直是華佗再世了!但可能嗎?目前,台灣還沒有進階到這個地步,醫界挺忙的,增生療法還可以賺一陣子,先賺足荷包再說,管它撈什子的再生療法,時機未到,以後再說了。台灣醫界會缺噱頭嗎?民國70年代,台灣醫界暗地裡流行一種療法,就是在患者手臂內側方,打上局部麻醉劑,切開一個小切口,約0.5公分大小,然後撐開皮下組織,把一小段新生兒臍帶,約1公分長度,硬塞進皮下組織內,再縫合切口,就此大功告成。傳說,可以改善體質,增強活力,改善自體免疫,促進健康,甚至美容養顏,莫名其妙的療效,說得天花亂墜,你相信嗎?我不禁聯想到一大堆的健康食品,成千上萬的健康食品,吃不死人的健康食品,卻讓人延誤就醫的健康食品。天啊!健康食品與之相比,照樣不遑多讓喔!
關於增生療法,下面所談的,將是最後一段,此段談完,就永不再談了,再談下去,話題就臭酸了,惹人嫌,惹人厭了。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,劉某和何某,在澄清醫護管理雜誌,發表了一篇文章「高濃度血小板血漿治療:台灣法律管制現況與未來改革」,關於高濃度血小板血漿療法,文章前言提到「醫學上已證實效果有限」!哇!太厲害了,比我還狠,直接打臉!不過,我多嘴了,還請兩位專家明述何為醫學上已「證實」?我求知若渴,願聞其詳。其實,這篇文章的重點在於法律,當醫師執行高濃度血小板血漿療法時,若有人檢舉,醫師將觸犯法律而不自知,也就是說,醫師執行高濃度血小板血漿療法,是處於法律灰色地帶中,處於險境之中。衛福部不管,食藥署不理,醫師執行高濃度血小板療法,完全是便宜行事,也就是見機行事,隨機應變,沒事就沒事,有事則捅婁子,後果可要自己承擔。高濃度血小板血漿是不是藥品?當然是啊!打入人體體內,就是藥品啊!還好的,高濃度葡萄糖增生療法,則無此問題,因高濃度葡萄糖是藥廠生產的,維他命B12也是藥廠生產的,沒妨害。藥事法第39條:製造和輸入藥品,應備齊相關資料,並繳納費用,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,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,始得製造或輸入,醫療院所有照規定申請藥品許可證嗎?當然沒有!縱然要申請,也不夠資格申請,因醫院檢驗部門不是藥廠,因診所檢驗室或檢驗所不是藥廠,沒達到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,所以,醫療院所注射的高濃度血小板血漿,根本不是藥品,而是屬於偽藥,當發生醫療糾紛時,醫師已先居於失敗地位了。醫師使用未經核准的偽藥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;若致人於死者,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7500萬元以下罰金。很可怕!其處罰可謂不可承受之重!怎麼辦?台灣增生療法醫學會要趕快想著辦!若再搭配骨髓細胞、脂肪細胞,又是更深一層的複雜。(114年4月4日清明節完稿)
0 意見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