低血糖昏迷驚魂記(小說)
十六、醫療糾紛
作者:吳聰賢醫師
台灣醫界雜誌,106年4月號,刊登「醫學倫理品質繼續教育專欄」案例,我趁下午看診空檔,拿來閱讀。這個案例,有如五雷轟頂,不是懵了,而是驚醒了,害我嚇得冷汗直流,我一不小心,也會患同樣的錯誤,也會栽在無底深淵裡。我慶幸自己福氣,有貴人提攜,滿65歲,公職屆齡退休後,還能有事業第二春,還有工作可做,還有錢可賺,但看到此案例後,我不再是慶幸了,反而是戰戰兢兢的,如履薄冰,如臨深淵,時刻叮嚀自己,警告自己,千千萬萬小心看診,不要惹上麻煩,不要惹上醫療糾紛。
去年七月,上班的第一天,雖然,兩週前,已有兩次機會,跟在院長身邊,觀摩學習,並由他親自指導整個看診流程,以及電腦操作與鍵打,因我離開臨床,將近20年,且全民健保84年開辦起至今,相關規定更改甚多,院長仍仔細地叮嚀,「我們不勉強,遇到危險又難處理的個案,馬上轉診。」意思是,不要為了幫老闆賺錢,勉強接下吞不下的個案,以致發生醫療糾紛,會很麻煩,麻煩到吃上官司,刑事和民事都難承擔,我當然謹記在心,事事小心,不給自己惹麻煩,也不給貴人惹麻煩。
下面的案例,超乎想像的,診所醫師沒有刑事責任,卻犯上民事責任,診所醫師連帶診所兩方,被判賠病家307萬元,只因為「建議搭計程車較快」,沒有建議搭救護車。307萬元除以二,等於診所醫師和診所,每方負責賠償病家153萬5千元。我就是應聘的診所醫師,因法官認定的疏失,我要賠償接近一年的薪水,等於我白幹了一年,訴訟期間,還擔心受怕了七、八年。或許,你會說:「老婆嫁妝一棟黃金店舖,月收租金超過十萬,又不是沒錢,幹嘛那麼想不開,已經退休了,還淌渾水,以致每天膽戰心驚,怕醫療糾紛上門呢!」說的也是,但是,工作和賺錢是對自己的肯定啊!
民國98年,某電視台製作人,上班期間突然臉色蒼白,趴臥辦公桌上,被同事扶到鄰近診所就醫,醫師判斷為心肌梗塞,因診所設備不足,建議轉診某大醫院。個案再由同事陪同下,搭計程車前往某大醫院,不料途中抽搐,送醫不治。個案遺孀和兒子指控醫師「業務過失致死罪」。
家屬指控:「醫師診斷為急性心肌梗塞,要求轉診時,在病歷表上,親筆手寫註明『建議搭計程車比較快』,卻沒有提醒過程中,可能遭遇的風險,就逕自讓個案搭計程車轉診,導致在計程車上病發,又缺乏醫療設備急救而死亡,因此求償包括精神撫慰金、扶養費等共800多萬元。」
醫師抗辯:「醫審會鑑定,認為醫師已開立舌下硝化含片,並聯絡轉診,符合醫療常規,且根據『醫療法』規定,診所醫師並沒有建議轉診醫院及安排轉診工具的義務。」依據「醫療法」規定,中央和地方都須設立醫事審議委員會,簡稱醫審會,此處的醫審會指師衛生福利部的醫審會,它的意思是偏向醫師,指醫師沒有疏失,不須負病患死亡責任。
法官答辯:「醫審會僅認定醫師選擇建議個案轉診至某大醫院,符合醫療常規,但並沒認同不以救護車載送一事。且根據其他醫學文獻提到,對於急行心肌梗塞的病患,應優先採用救護車送至醫院,而『醫師法』也指出,醫療行為包括處方、用藥和處置等,建議轉診即是醫療行為的一部分,認定醫師沒安排救護車轉診,而導致個案死亡,判醫師有疏失,須和診所連帶賠遺孀118萬元、兒子189萬元。」最後判決是什麼,請繼續往下看。
0 意見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