低血糖昏迷驚魂記(小說)
十九、醫事審議委員會
作者:吳聰賢醫師
前述救護車醫療糾紛案例,提到「醫審會」,何謂「醫審會」?依據「醫療法」規定,中央主管機關(就是行政院衛生福利部)、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(就是各縣市衛生局)都須設置「醫事審議委員會」,簡稱「醫審會」。中央和地方各有不同的組織規程規範,但大抵大同小異;中央和地方職責不同,會掌管不同職務,大抵也是大同小異,惟權責有大小之別。
我從彰化縣衛生局屆齡退休,職稱是疾病管制科長,醫審會相關業務,不在疾病管制科,而在醫政科。疾病管制科主要工作是傳染病防治,也就是防疫工作,上級主屬機關是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;醫政科掌管醫療院所相關業務,上級主屬機關是衛生福利部醫事處。對地方衛生單位來說,醫審會重要工作內容,主要還是醫療糾紛,協助調解醫療機構和病家間的歧異,有如縣市協調委員會,醫審會決議內容,僅供參考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:一、醫療制度之改進。二、醫療技術之審議。三、人體試驗之審議。四、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。五、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。六、醫德之促進。七、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。八、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。
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範:設置主任委員一人,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,均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就不具民意代表、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、法學專家、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,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例,不得少於三分之一,聘期均為二年。上述主任委員、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地方之醫事審議委員會,即各縣市衛生局所屬,掌管職務如下:一、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。二、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。三、醫療爭議之調處。四、醫德之促進。五、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。至於,地方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,依據各縣市之規範不同而不同,但大抵大同小異,不至於差異太大。
衛生福利部醫審會鑑定結果,通常分成「醫師無疏失」、「醫師有疏失」、「醫師可能疏失」、「無法認定有無疏失」,再強調一次,它不具法律效力,不一定會被法官所採用,法官會參酌鑑定的證據力,依法官自由心證作判決。醫審會只會依據法院送請鑑定問題與範圍來加以鑑定,如果法院要求鑑定的事項不具體,送去的資料不完整,或非全案鑑定,都可能造成鑑定誤差。病家可在庭上提出這些爭點,或請法院再送鑑定、改請其他醫學中心鑑定。
就「沒救護車轉診的醫療糾紛」此案來說,中央醫審會是站在診所醫師這邊的,認為醫師沒疏失,醫師不須負責病患轉診的交通工具,但是,法官依據「醫師法」:「醫療行為包括處方、用藥和處置等。」認定建議轉診即是醫療行為的一部分,認定醫師沒安排救護車轉診,而導致個案死亡,所以醫師有疏失。總結一句話;「醫師沒安排救護車轉診,就是疏失!」延伸的一句話:「醫師安排計程車轉診,也是疏失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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